(2016)鲁1324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东杰、张广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东杰,张广平,王玉军,陈洪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425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韩东杰,居民。被告张广平,居民。被告王玉军,居民。被告陈洪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东杰、张广平、王玉军、陈洪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五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东杰、张广平、王玉军、陈洪真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