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滑县大寨乡山木村民委员会与王彦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大寨乡山木村民委员会,王彦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902号原告滑县大寨乡山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江道鸣,1968年8月14日生。负责人:冉令魁,1968年9月26日生。被告王彦林,男,1966年7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大寨乡山木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彦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滑县大寨乡山木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大寨乡山木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大寨乡山木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英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