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杜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石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刑初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住黑龙江省讷河市。2015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石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住黑龙江省讷河市。2015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7日以黑讷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杜某某盗窃罪、被告人石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4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途经讷河市中国银行胡同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此处的夏利牌轿车后备箱未锁,杜某某将后备箱内的一件貂皮上衣(价值人民币5320元)盗走。随后,杜某某将貂皮送给被告人石某甲,石某甲明知该貂皮是杜某某盗窃所得,仍将貂皮放在家中进行隐藏。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隐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杜某某、石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杜某某、石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途经讷河市中国银行胡同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此处的夏利牌轿车后备箱未锁,杜某某将后备箱内的一件貂皮上衣(价值人民币5320元)盗走。随后,杜某某将貂皮送给被告人石某甲,石某甲明知该貂皮是杜某某盗窃所得,仍将貂皮放在家中进行隐藏。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发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1日在讷河市碧水家园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石某甲于2015年11月21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貂皮大衣(照片),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盗窃,被告人石某甲隐藏的赃物的外观特征。二、书证1、讷河市公安局报案笔录、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系他人报案,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2、讷河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石某甲处扣押发还赃物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三、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石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在石某甲母亲家,被告人杜某某拿出一件貂皮大衣,自称是盗窃的,并要送给石某甲的经过。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讷河市顺风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5年11月20日17时许,其外出在讷河市街里送快递回到公司后,发现一个快递包裹被盗并报警的经过。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杜某某、石某甲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五、鉴定意见讷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讷价鉴字(2015)1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赃物的价值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石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隐藏。杜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石某甲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杜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石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杜某某、石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杜某某、石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石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义波代理审判员  孙宏英人民陪审员  杜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养斌本判决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