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8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合同与通化博正食品有限公司、通化县丰翼工程有限公司、陈立川、张影、戚晓明、刘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通化博正食品有限公司,通化县丰翼工程有限公司,陈立川,张影,戚晓明,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877号之五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被执行人:通化博正食品有限公司、通化县丰翼工程有限公司、陈立川、张影、戚晓明、刘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合同与被执行人通化博正食品有限公司、通化县丰翼工程有限公司、陈立川、张影、戚晓明、刘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依法评估、拍卖,现已将拍卖款2325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执877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此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帛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