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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8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辛雪华与郑兆伟、李京元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雪华,郑兆伟,李京元,崔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818-3号原告辛雪华,居民。被告郑兆伟,居民。被告李京元,居民。被告崔海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雪华与被告郑兆伟、李京元、崔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雪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郑兆伟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张继平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辛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继平所有的为该案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市区商00812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