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河南庭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于某某、姜某某、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庭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于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228-3号原告河南庭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生。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8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庭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姜某某、被告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为淇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在河南省淇县,因此,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光锐审判员 周建民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