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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富超与解家界相邻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超,解家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李富超。申请执行人解家界。申请人李富超与被执行人解家界相邻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解家界应拆除与申请人李富超房屋相邻滴水巷道内超出房屋墙体10厘米外的石棉瓦及椽子;被执行人解家界自愿今后不在与申请人李富超房屋相邻水巷道内堆放杂物及养��,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案执行至今,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通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通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昌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