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武汉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武汉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67号之一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委托代理人陈爱云、赵浩,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顾亦兵,台长。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武汉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272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韩 伟审 判 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