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何倜鸾诉刘冬磊侮辱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倜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244号上诉人何倜鸾,女,汉族。上诉人何倜鸾因控诉被告刘冬磊犯侮辱罪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刑初96号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倜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倜鸾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喆审判员 卫 俐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