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王燕、熊万强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王燕,熊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川。被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熊万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王燕、熊万强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2009)川国公证字第136597号《公证书》、(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9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燕、熊万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支付欠款人民币30370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燕、熊万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燕、熊万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燕、熊万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30815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仁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