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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影与被告邵成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影,邵成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706号原告:王春影,女。被告:邵成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影与被告邵成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