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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培军与杨帅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军,杨帅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585号原告张培军,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杨帅民,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军与被告杨帅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张培军负担。审判员 唐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群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