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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自军与张永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军,张永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591号原告李自军,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原告张永夫,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军诉被告张永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自军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