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自军与张永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军,张永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591号原告李自军,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原告张永夫,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军诉被告张永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自军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