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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卢玉华申请宣告刘丽萍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玉华,刘丽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卢玉华,女,195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超英,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刘丽萍,女,1975年9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卢玉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丽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母,因被申请人精神异常,在2004年3月11日晚上六点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故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11日晚上走失,至今未归。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经满四年,并经公告期满一年后仍无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丽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甜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