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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仙娟与乐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仙娟,乐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张仙娟,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乐长清,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仙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乐长清(以下简称被告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2年3月24日起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三次,共计4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然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张仙娟借人民币壹万元正此据借款人乐长清”。2、2013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张仙娟借人民币壹万元正借款人乐长清”。3、2013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张仙娟借人民币弍万元正此据借款人乐长清”。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借条等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在答辩期与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与提交证据,且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长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仙娟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乐长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张仙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乐长清负担。被告乐长清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8×××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瑞娟人民陪审员  黄腾夏人民陪审员  石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江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