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晋宝、刘彩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晋宝,刘彩虹,王建,宋凯,韩雷雷,胡建国,薛峰,孙景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39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晋宝,居民。被告刘彩虹,居民。被告王建,居民。被告宋凯,居民。被告韩雷雷,居民。被告胡建国,居民。被告薛峰,居民。被告孙景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晋宝、刘彩虹、王建、宋凯、韩雷雷、胡建国、薛峰、孙景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