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清东与常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东,常登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365号原告:何清东,男,汉族。被告:常登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东与被告常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清东以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清东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4元,减半收取4247元,由原告何清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