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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清东与常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东,常登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365号原告:何清东,男,汉族。被告:常登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东与被告常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清东以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清东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4元,减半收取4247元,由原告何清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