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西河池永丰经贸有限公司与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河池永丰经贸有限公司,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545号原告广西河池永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灵,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国娴,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刚。原告广西河池永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河池永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在庭前自行和解,被告已付款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河池永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9元,减半收取3019.5元,由原告广西河池永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怀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敏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