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思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思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2民初154号原告江西思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慈菇村委会桥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8092643-9。法定代表人夏思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开莉,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1183400。被告黄珂,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代理人曹良海,系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623553。原告江西思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思科公司)诉被告黄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思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开莉、被告黄珂的委托代理人曹良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思科公司诉称:被告黄珂在淘宝网开设“四海鲜阁”网店,该店铺主要销售蓝莓等产品,被告在经营该网店期间,向原告购买蓝莓发往其淘宝客户。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蓝莓发往其淘宝店铺各地客户,其通过快递形式发货近200余单,购买蓝莓金额共计15504元。被告购买的所有蓝莓均是在网络上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接洽,并出具发货详情单,由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其要求将15504元的蓝莓发往全国各地,但是被告销售并且收到回款后,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550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及证据保全费4000元,共计2050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江西思科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开设四海鲜阁网店截图七张,用于证明被告在淘宝网出售的蓝莓均由原告为其供货,网页上的宣传内容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故事。证据二、被告黄珂与原告销售人员聊天记录一份,用于证明2015年5-6月份头茬蓝莓成熟,被告购买229份蓝莓并委托原告发货,被告未支付任何货款。在聊天记录中已经将所有蓝莓金额和数量发送至被告,被告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证据三、发货清单及顺丰快递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全国各地客户通过顺丰快递进行发货,原告已将所有快递费用结清。证据四、诉讼提起后,被告向原告律师发送的电子邮件两份,用于证明被告认可其在原告处购货,但其找各种理由搪塞拒不付款。被告在邮件中说按15%进行提点,而其代理人在当庭说按20%进行提点,与事实不符。只有售价80元的蓝莓才有提点,而68元售价的蓝莓不存在提点。证据五、2016年3月21日,四盒蓝莓购买发票一份,用于证明2016年3月21日蓝莓的市场价是68元4盒,原告出售4盒蓝莓68元,含快递费及包装费用符合市场行情。被告黄珂辩称:2015年3月被告与江西思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黄艳平就蓝莓供货事宜达成初步一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淘宝客户发货,原告向被告承诺按双方商定的卖价的20%抽点,作为被告的收益。后双方协商一致将每一单蓝莓的卖价定为68元,并从2015年5月17日起陆续向客户发货,但因原告所供蓝莓质量问题造成被告淘宝网店差评不断,仅一个淘宝链接,一共47个评价,就有19个中差评(还不包括退款改评价的),产品出问题几率达到40%,致使网店评分从4.9分直接降到4.6分,而无法再参加活动,到6月份被告网店就无法继续运营,造成被告损失(不低于3万元)。截止6月原告共计发货176份,按商定的卖价68元/份计算,合计11968元,其中直接退款836.81元,支付宝退款395元,共退款1231.81元,扣除被告20%的抽点,实际货款为(11968-1231.81)×80%=8588.9元。因原告所供蓝莓质量问题造成被告损失,遂要求原告协商解决,但原告却不予理会,并且以非法方式获取被告父母电话进行威胁。原告主张货款为15504元与事实不符,违约金1000元及证据保全费4000元没有任何依据。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扣减被告损失后再行结算。被告黄珂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聊天记录、2015年4月13日项目文案、销售合作协议、2015年蓝莓市场行情。用于证明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淘宝客户发货,每一单蓝莓的双方商定的卖价为68元,该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原告向被告承诺按双方商定的卖价的20%抽点提成的事实,同时被告还请美工做页面,并出资进行推广,积极履行合同。证据三、交易表,用于证明原告共计发货176份,退款1231.81元。证据四、聊天记录、网店差评图片、网店现状图片。用于证明原告所供蓝莓质量问题造成被告淘宝网店差评不断,网店评分从4.9分直接降到4.6分,而无法再参加活动,到6月份被告网店就无法继续运营而不得不关闭,造成被告损失至少3万元,原告还使用非法方式获取被告父母电话进行威胁。庭审中,经原告申请,证人黄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公司与被告统一计算蓝莓价格每斤68元,在发货后其已将发货价格、金额、收货地址等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被告黄珂,被告并未对数量金额提出异议。期间双方曾提到过坏果情况,但并未进行统计,另外双方并未谈及返点的问题。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证据一,被告质证虽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但对双方买卖蓝莓的事实存在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蓝莓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二,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发货数量,本院认为该证据仅为双方聊天记录的图片,其完整性和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并未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以确认。对原告证据三,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发货数量是176份,另外退款金额为1231.81元,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原告与顺丰快递公司的快递业务往来材料,无法证明该发货清单与原、被告之间所确认的发货数量具有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原告证据四,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反映了双方是按20%结算。因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双方并未对蓝莓销售返点达成一致,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五,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故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证据一,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证据二,原告质证对该组证据中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因原告对聊天记录的内容不予认可,且被告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对销售合作协议、蓝莓市场行情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该二份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不予确认。对销售文案,与原告提交的四海鲜阁的广告一致,且双方并没有实行该文案,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证据三,原告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因该清单系被告单方出具,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证据四,原告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差评图片,原告质证其公司已对坏果进行扣减,证明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蓝莓坏果情况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于网店现状图片,原告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因被告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其网店损失是由原告提供的蓝莓所造成,故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告江西思科公司与被告黄珂通过网络协商蓝莓供货事宜,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蓝莓用于其在淘宝网开设的名为“四海鲜阁”的网店进行销售,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根据其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向客户邮寄蓝莓。双方还约定,蓝莓的价格为68元每斤,邮寄蓝莓的快递费用、包装费用由原告承担,若出现蓝莓坏果的情况,原告应予以退款。自2015年5月17日起原告开始实际发送蓝莓。截止2015年6月,双方因故停止了蓝莓买卖业务。现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黄珂支付原告江西思科公司货款1550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及证据保全费4000元,共计2050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网络聊天工具协商一致,由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被告网店客户邮寄蓝莓,而后被告再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邮寄了蓝莓,被告也应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504元,因双方并未实际结算,原告除聊天记录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认可原告供货176份(斤),即全部蓝莓货款为176斤×68元/斤=11968元,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故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及证据保全费4000元,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该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对于证据保全费4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暂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约定被告可按68元的价格获取20%的提成,因被告除聊天记录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对提成并未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其因原告所提供的蓝莓坏果的问题向客户退款1231.81元,应从货款中扣减,被告亦无证据证实该退款全部是由原告蓝莓坏果造成,且原告认可应退回货款的蓝莓坏果为4份,故被告应实际支付原告货款为(176-4)份(斤)×68元/斤=11696元。被告又称因原告蓝莓问题造成其经济损失约3万元,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珂支付原告江西思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6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江西思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江西思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7元,由被告黄珂承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