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国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周国伟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子梁,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XX,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汉权,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伟,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