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赖东红申请执行兰开英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东红,兰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赖东红,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兰开英,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开英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开英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 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