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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枫茂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新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枫茂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星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183号原告深圳市海枫茂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铁塔旭发科技园1栋一楼106,组织机构代码57880649-X。法定代表人庞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恒,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星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福荣路1号前边7楼,组织机构代码69396170-0。法定代表人谢克文。原告深圳市海枫茂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星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左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新星辉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116,665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6,66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新星辉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枫茂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6,665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7元,保全费人民币1,103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新星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