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2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英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傲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