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桂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239号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子杰,职务经理。被告许桂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必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