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石泉县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大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泉县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叶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石泉县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磊。被执行人叶大刚,男。本院在执行石泉县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大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叶大刚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下欠10万元债务转移他人。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笫00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金述林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