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潘建丽诉被告杨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丽,杨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719号原告潘建丽(又名潘丽),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杨景,女,1972年6月22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丽诉被告杨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红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