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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潘建丽诉被告杨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丽,杨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719号原告潘建丽(又名潘丽),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杨景,女,1972年6月22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丽诉被告杨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红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