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谢艳红与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艳红,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28号原告谢艳红,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红与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艳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松山区东方永业城市广场的房屋予以保全,保全总金额为1200000万元。担保人孟凡军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松山区东方永业城市广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孟凡军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