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执异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龙与被执行人王佐霞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王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4执异153号申请执行人杨龙,男,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王佐霞,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保证人赵国顺,男,锡伯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龙与被执行人王佐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保证人赵国顺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王佐霞提供担保,在被执行人王佐霞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其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赵国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杨龙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龙清偿欠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璐审判员 彭艳君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雪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