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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学珍、张春英等与全志芳、程惠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珍,张春英,田程美,全志芳,程惠珍,程慧珍,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锦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527号原告黄学珍。原告张春英。原告田程美。被告全志芳,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胜利村全家老屋***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67********。被告程惠珍。被告程慧珍。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锦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锦绣村。法定代表人吴杰,主任。本案审理原告黄学珍、张春英、田程美诉被告全志芳、程惠珍、程慧珍、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锦绣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须以全志芳、黄学珍、五里界街道锦绣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而该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