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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仁亮诉被告利用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亮,李永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马仁亮,男,54岁。被告李永佳,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仁亮与被告李永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庚 楠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