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文龙与黄文林、匡英民间借贷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龙,黄文林,匡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944号原告许文龙,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冯贤友(姻亲关系),男,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文林,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匡英,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龙与被告黄文林、匡英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因无法对被告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