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冷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3刑初24号公诉机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云南省牟定县人,居住于牟定县。2015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牟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案于2016年2月14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释放,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冷某在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双树村陈某某家吃饭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陈某某家出发行至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唱响KTV路段,准备停车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执勤民警出警后,将冷某带至共和派出所调查,发现冷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使,遂将冷某带至牟定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检,经楚雄州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冷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上网查询逃犯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冷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某、冷某某、陈某某、艾某某的证言,锦润司鉴中心(2016)检鉴字第0114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冷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使,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方面,被告人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冷某��案后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认罪,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的正常秩序,打击犯罪,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晓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生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