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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延明与赵恒亮、赵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明,赵恒亮,赵月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672号原告王延明,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恒亮,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月云,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明与被告赵恒亮、赵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王延明负担。审判员  牛肖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