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延明与赵恒亮、赵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明,赵恒亮,赵月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672号原告王延明,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恒亮,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月云,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明与被告赵恒亮、赵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王延明负担。审判员 牛肖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