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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湖北文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文海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文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曹塘角二组。法定代表人谢小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刘斌村。法定代表人高会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文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鄂咸高速项目部处有收入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鄂咸高速项目部的收入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