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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舍正武与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石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舍正武,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石文刚,张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舍正武,居民。被执行人: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负责人:石文刚,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文刚,居民。被执行人:张明雪,居民。申请执行人舍正武与被执行人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石文刚、张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8日作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2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