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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倪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倪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1行审6号申请人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吴胜昔,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倪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启城罚[2015]第25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15年6月在本市汇龙镇民胜北路803、805、807号门店前(民胜路长江路路口北侧)搭建临时建筑物,该建筑物为钢框架,彩钢顶,南北长13.5米,东西宽2.35米,高2.7米,面积为31.7平方米。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参照《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二、处罚款1500元,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及逾期加处罚款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启城罚[2015]第25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由申请人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辉审 判 员  蔡中中代理审判员  杨帅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