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财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冯休平与于良德、兰传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休平,于良德,兰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财保5号之一原告:冯休平,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于良德,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兰传梅,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吉0503财保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详细地址,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于良德、兰传梅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共计10万元予以冻结6个月;二、解除对周波、冯休平共同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966**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查封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