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良清与文应宽、马龙英、文先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清,文应宽,马龙英,文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李良清,男,生于1962年2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文应宽,男,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马龙英(文应宽之妻),生于1976年7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文先敏,女,生于1966年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李良清与被执行人文应宽、马龙英、文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文应宽、马龙英、文先敏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良清借款7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应宽、马龙英、文先敏没有自觉完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文先敏在宣汉县XX镇XX街XX号拥有砖混结构三楼一底住房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文先敏位于宣汉县XX镇XX街XX号砖混结构三楼一底住房一幢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文先敏不得转移被查封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远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明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