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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雪与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雪,高波,黄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袁雪。被执行人高波。被执行人黄小勇,系被执行人高波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袁雪与被执行人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波、黄小勇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