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宿州市第十一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宿州市第十一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120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猛猛(与原告张某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唐磊,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第十一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家华,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宿州市第十一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