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杨建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杨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赵大哲,行长。委托代理人严长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一纯,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建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吴杰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相商初字第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杨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欠款本金293000元,滞纳金500元,合计293500元,并承担以293000元为基数由2013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57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6302元,被告杨建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因收件人名址不详且电联无果信函被退回。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两辆,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该两辆汽车,但尚未实际控制,本院目前也无法找到此两车,申请人也无法查知此辆车的具体位置,且该两辆汽车据车管部门反馈已抵押。本院又经相关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杨建新信用卡透支30多万元,也无房屋登记,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杨建新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件,且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裁定、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相商初字第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华杰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陈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