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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丽娜诉被告朱森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娜,朱森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755号原告谢丽娜,女。被告朱森林,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