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中瑞成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启精华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瑞成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启精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瑞成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68号。法定代表人吴雅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瑞金,男,1954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树文,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启精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口。法定代表人王梦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北京市青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瑞成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9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本案中,中瑞公司与北京东启精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启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中瑞公司将10亩土地转租东启公司经营使用,中瑞公司负责提供土地建设厂房过程中临时电源,东启公司有权对场地、房屋、设施进行改造、扩建、使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东启公司租赁土地目的系建设工厂,东启公司进一步陈述系为建设油墨工厂。而涉案10亩土地的性质原审法院未予查明,进而涉案《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进一步审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99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