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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3刑初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吴凤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邵阳县金称市镇大兴村的家中,为庄家尹某某(暂未查明)开单销售设有赔率的地下“六合彩”,接受现金和电话投注。自2014年第43期开单至2015年第2期,共计112期,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陈某乙、吕某某等投注人数共计22人次,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86471元。2015年1月8日21时许,邵阳县公安局金称市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搜缴了账本及销售单据等物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丙、陈某丁、吕某某、陈某戊、易某某、陈某已、彭某某、陈某庚、肖某甲、陈某辛、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壬、陈某乙、肖某乙、陈某癸、陈某子的证言,通话记录,账本及销售单据,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接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被告人陈某甲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他只是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与“买码”的人对赌,构成赌博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设置赔率,采用电话、现金等方式接受投注,其行为属于以庄家身份与“买码”人员进行对赌和相互竞猜,以财物下注赌输赢的行为,并未真正发行和销售彩票,其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经济程序,构成赌博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按照法律规定,犯赌博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陈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况、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周伟佳人民陪审员  阳胜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银异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