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振连与赵彦甫、刘顶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连,赵彦甫,刘顶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69号原告陈振连,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赵彦甫,男,成年,汉族。被告刘顶周,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连诉被告赵彦甫、刘顶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振连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