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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振连与赵彦甫、刘顶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连,赵彦甫,刘顶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69号原告陈振连,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赵彦甫,男,成年,汉族。被告刘顶周,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连诉被告赵彦甫、刘顶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振连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