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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XX美与杨高林申请人生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保令1号申请人XX美,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杨高林,男,1983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申请人XX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被申请人杨高林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本院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亲属,并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出现。本院认为,当事人因遭受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杨高林对申请人XX美实施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杨高林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XX美及申请人的亲属。三、驳回申请人XX美的其他申请。如被申请人杨高林违反人身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裁定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昕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