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709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学,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