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唐平利与湖北汇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平利,湖北汇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平利。被执行人湖北汇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松,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平利与被执行人湖北汇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汇隆置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汇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汇隆嘉源”一期3栋1单元4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