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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在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派出所工人。被告苏某某,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经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8日生有一子张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生活环境、习惯不同,被告喜欢交际,经常发生争吵、冷战。之后发现被告手机收到某男子约其开房的短信。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苏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符合事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8日生有一子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置格力柜机空调一台,55寸长虹彩电一台,美的挂机空调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皮沙发一套,玻璃茶几一个,三张床,梳妆台一个,电脑一台(台式)煤气灶一个,抽油烟机一个,微波炉一个,饮水机一台,iPAD一个,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又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要求与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薇审 判 员  龙华代理审判员  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