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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与曾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曾廷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民初775号原告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一区9号。法定代表人陶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庄品球,常熟市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廷锋,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原告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衣公司)诉被告曾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制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品球,被告曾廷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制衣公司诉称:2014年8月,制衣公司与曾廷锋发生业务往来,曾廷锋向制衣公司购买羽绒服。曾廷锋结欠制衣公司价款54179.96元,至今未给付。请求判令:曾廷锋立即给付价款54179.96元。被告曾廷锋辩称:其结欠制衣公司价款54179.96元是事实,因经济困难,现无法还款。要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制衣公司与曾廷锋发生业务往来,约定曾廷锋向制衣公司购买羽绒服。2015年6月19日,曾廷锋向制衣公司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制衣公司价款81179.96元,承诺于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每月分期还款。此后,曾廷锋仅给付价款2.7万元。上述���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制衣公司与曾廷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制衣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曾廷锋未按约给付价款,系违约方,其应向制衣公司给付所欠价款。对制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曾廷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制衣公司价款54179.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为577.5元,该款已由制衣公司预交,由曾廷锋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制衣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青二○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